1.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
这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前提。一是对受托人诚信的信任,二是对信托人承托能力的信任。
2.      信托财产及财产权的转移是成立信托的基础。
  信托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信托关系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所以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必须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这是信托制度与其他财产制度的根本区别。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准的权利,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之外,其他任何权利或可以用金钱来计算价值的财产权,如物权、债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3.      信托关系中的三个当事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是信托的两个重要特征。
  信托关系是多方的,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这是信托的一个特征。并且,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这又是信托的另一个重要特征。
这种信托关系体现了五重含义:
一是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就没有了直接控制权;
二是受托人完全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
三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
四是这种意愿是在信托合同中事先约定的,也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依据;
五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既不能为了受托人自己的利益,也不能为了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4.      信托是一种由他人进行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
信托机构为财产所有者提供广泛有效的服务是信托的首要职能和唯一服务宗旨,并把管理、运用、处分、经营财产的作用体现在业务中,它已成为现代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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